租稅實務期末報告
介紹非常規交易之內容
非常規交易的意思就是,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,且不合營業常規,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,也就是說今天可以用1000萬買到的生產原物料,可是董事長卻用1億元去買。這就是所謂的非常規交易。
依照《證券交易法》第1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,「只要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受僱人,以直接或間接方式,讓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,包含買賣、贈與、租賃等,且不合營業常規,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,就會受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以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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