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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稅實務期末報告

  介紹非常規交易之內容 非常規交易的意思就是,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,且不合營業常規,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,也就是說今天可以用1000萬買到的生產原物料,可是董事長卻用1億元去買。這就是所謂的非常規交易。 依照《證券 交易 法》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,「只要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受僱人,以直接或間接方式,讓公司為不利益之 交易 ,包含買賣、贈與、租賃等,且不合營業常規,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,就會受到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以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。」